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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小字第396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鍾佾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附表:
┌───────┬─────────────┬──────┐
│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息計算方式│
├───────┼─────────────┼──────┤
│9,278元 │自民國105年7月7日起至清償 │年息14.73% │
│ │日止 │ │
├───────┼─────────────┼──────┤
│10,631元 │自民國105年7月7日起至清償 │年息14.98% │
│ │日止 │ │
└───────┴─────────────┴──────┘
附註:
原告之聲明及請求理由如附件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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