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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小字第41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廖晉楷
被 告 胡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肆拾玖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1.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28,375÷(5+1)≒4,72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28,375-4,729)×1/5×(8/12)≒3,15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28,375-3,153=25,222。
4.原告得請求賠償之車輛修復費用為40,302元【計算式:25,222元+8,380元+6,700元=40,302元】。
5.本院斟酌雙方過失輕重程度,爰認訴外人劉利興應負百分之30之過失責任,被告應負百分之70之過失責任。
即原告得代位請求之金額應減為28,211元(計算式:40,302元×70%=28,2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附註:
原告之聲明及請求理由如附件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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