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5,嘉小,453,201610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小字第45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
被 告 蔡銘堂
鄭秋萍
林玉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14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6年1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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