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5,嘉小,491,201610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小字第491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邱淑敏
陳守耀
被 告 牛家鴻(原名:牛正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佰貳拾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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