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5,嘉小,519,201610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小字第51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劉坤助
被 告 鄭嘉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12日起至民國94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12月17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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