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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小字第527號
原 告 何家毅
被 告 王仲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訂民國105年9月28日上午11時之宣判期日,因颱風未上班,延展至105年9月29日下午5時宣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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