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5,嘉小,533,20161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小字第533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薛靜穗
被 告 林士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玖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所載。
訴訟費用計算: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用 100元
合 計 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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