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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小字第55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曾賜源
被 告 曾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之宣判期日,應變更至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指定於民國105年9月28日下午5時宣示判決,惟上開宣示期日,適遇颱風來襲,本院轄區停止上班上課,故原指定之宣示期日應變更至民國105年9月29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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