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5,嘉小,574,201704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小字第57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翁長義 住嘉義市○區○○路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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