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5,嘉小,668,20170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小字第668號
原 告 嘉義縣水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清坤
訴訟代理人 馬秋燕
江國華
被 告 羅伯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一八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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