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救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劉糧瑋
相 對 人 自由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榮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
又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核定准予扶助,扶助內容為指定律師為其代理訴訟,有該分會民國105年7 月20日,編號0000000-N-002之審查表1 份在卷可憑,且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請求給付工資等之訴訟,亦經繫屬本院(案號:105 年度嘉勞簡調字第13號),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
綜上,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