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5,嘉簡,172,2016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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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172號
原 告 黃俊賢
黃昭蓉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詔輝
被 告 江國進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家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9月7日下午2時33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訴之聲明如有更正,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具狀陳報更正後之「完整」訴之聲明到院,並自行將繕本送達被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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