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5,嘉簡,175,2016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17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賴秋湘
賴淑霞
林進戊
郭陳阿霞
黃陳春英
楊明霞
林章欽
蕭蘇明珠
鄭春美
黃秋金
前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道成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鄭佳明
鄭錦榮
黃巧櫻
鄭永坤
前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江立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9月13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1法庭(嘉義市○○路000○0號)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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