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179號
原 告 洪志明
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律師
被 告 世豐茶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屏蓁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訴訟代理 廖耿璋
人
被 告 林豐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9月13日下午4時4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被告林豐勝送達並未合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