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5,嘉簡,184,2016082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夏禾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婉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明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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