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5,嘉簡,231,201611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231號
原 告 沈鈵勝
被 告 林宏昇
林耿玄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23日上午10時30分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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