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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234號
原 告 謝政翔
訴訟代理人 王韻筑
被 告 侯育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d 書記官 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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