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5,嘉簡,265,2016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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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26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黃吳春連即吳春盈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提出簡易訴訟,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5年7 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本院嘉義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佐,則依上所述,原告之訴難認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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