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5,嘉簡,347,201606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347號
原 告 郭西美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家弘律師
被 告 鄭名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其訴之聲明第1項係確認被告所執經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861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面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聲明第2項則係請求被告給付60萬8,401元。

查上開訴之聲明第1項雖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所定之事件,惟聲明第2項非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2項所定事件,爰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