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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簡字第348號
原 告 陳英諭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家弘律師
被 告 林榮輝
林榮傑
林瑞枝
陳錦棟
鄭鶴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榮輝應將附表一所示土地上,如附表二編號一之法定普通抵押權登記塗銷。
被告林榮傑應將附表一所示土地上,如附表二編號二之法定普通抵押權登記塗銷。
被告林瑞枝應將附表一所示土地上,如附表二編號三之法定普通抵押權登記塗銷。
被告鄭鶴青應將附表一所示土地上,如附表二編號四之法定普通抵押權登記塗銷。
被告陳錦棟應將附表一所示土地上,如附表二編號五之法定普通抵押權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林榮輝負擔百分之六十八,被告林榮傑、林瑞枝、鄭鶴青各負擔百分之十,被告陳錦棟負擔百分之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林榮輝、林榮傑、林瑞枝、陳錦棟、鄭鶴青等5人原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之土地,上開土地業經鈞院98年度訴字第 689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字第26號確定判決,由原告分得如附表一所示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上開確定判決同時就共有人相互找補金額部分,判決命原告應補償被告林榮輝新臺幣(下同) 285,148元;
被告林榮傑40,735元;
被告林瑞枝40,735元;
被告鄭鶴青40,735元;
被告陳錦棟9,493元。
而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4項規定,被告等人就原告分得之系爭土地取得法定抵押權,原告並於民國101年1月4日辦理擔保債權總金額413,846元之法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登記予被告。
今原告業已依上開確定判決所命金錢補償數額逐一向被告等人清償完畢,是上開法定抵押權所擔保之金錢補償債權(98年度訴字第689號民事判決分割共有物所生之金錢補償債權) ,已全部清償而消滅,依民法第307條規定及抵押權之從屬性,上開法定抵押權亦應隨同消滅,被告等人即負有塗銷系爭土地於101年1月4 日所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之義務,詎被告迄今仍怠於為之,致原告就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完整性受到妨害,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等人塗銷系爭土地之法定抵押權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原告匯款予被告林榮輝285,148元、林榮傑40,735元、林瑞枝40,735元、鄭鶴青 40,735元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現金交付陳錦棟 9,493元之清償證明書等為證,且經本院調閱本院98年度訴字第 689號卷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字第2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卷宗核閱無誤。
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及證據作何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80條第3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故原告前揭主張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上法定抵押權所擔保之金錢補償債權,因已全部清償而消滅,上開法定抵押權亦應隨同消滅,爰請求被告等5 人塗銷上開法定抵押權等語,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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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 │所有權人│面積│地目│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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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陳英諭 │82㎡│建 │全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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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抵押權人│債務人│登記日期及字號 │設定權利範圍│擔保債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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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林榮輝 │陳英諭│101年1月4日 │416846分之 │416,846元 │
│ │ │ │林地字第078211號│2851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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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林榮傑 │同上 │同上 │416846分之 │同上 │
│ │ │ │ │407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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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林瑞枝 │同上 │同上 │416846分之 │同上 │
│ │ │ │ │407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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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鄭鶴青 │同上 │同上 │416846分之 │同上 │
│ │ │ │ │407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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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陳錦棟 │同上 │同上 │416846分之 │同上 │
│ │ │ │ │949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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