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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350號
原 告 劉殿昌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被 告 張啟彰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就被告占用之共有土地是否屬於防火巷,仍有調查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d 書記官 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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