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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520號
原 告 陳盈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懷親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5659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9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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