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5,嘉簡,521,201608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521號
原 告 鄭郁錡
被 告 陳冠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9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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