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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53號
原 告 呂昀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3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8,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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