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5,嘉簡,551,201705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551號
上 訴 人 王通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修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0,4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