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5,嘉簡,666,201702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6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采田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鈴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德南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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