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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701號
上 訴人即
被 告 莊順勝即弘順電器行
住嘉義縣○○鄉○○村○○路○段000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慶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6,1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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