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5,嘉簡,741,201701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7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素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麽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即上訴人之上訴狀所載不服原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及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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