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809號
原 告 天青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立
訴訟代理人 黃寶賢
被 告 林竹成兼林冬粉之繼承人
林山景兼林冬粉之繼承人
林小棠兼林冬粉之繼承人
林大群
林王麗玉
林純如
呂明月
蔡次郎
林昱挺
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俞安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7樓之2 居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B1
被 告 林榮慰 住嘉義市○區○○街00號
林正清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住嘉義市○區○○路○段0號
林正國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住嘉義市○區○○路00號3樓3
居嘉義市○區○○路○段0號
林嘉菱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住臺南市○○區○○○○街00號
林永茂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住嘉義市○區○○○街000○000號
林宏亭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住嘉義市○區○○路000巷0號
林正聰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住嘉義市○區○○路000巷0號
林雅文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住嘉義市○區○○路000巷0號
林山評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住嘉義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
號
林杏美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路○○0巷00號
吳文凱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住嘉義市○區○○路00號3樓3
吳岳翰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住嘉義市○區○○路00號3樓3
吳亭儀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住彰化縣○○市○○○街000號
居嘉義市○區○○路00號三樓3
林雲萱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六頁第十六行關於「博愛路二段5、6號」,應更正為「博愛路二段4、6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六頁第十六行關於「博愛路二段5、6號」,顯係「博愛路二段4、6號」之誤寫,而該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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