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5,嘉簡,836,2017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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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8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連弘學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謝錦淑
李三正
李順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3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原告係代位其債務人即被告李三正請求分割遺產即被告等公同共有之坐落嘉義縣○○鄉○○段000 ○000 ○000 地號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被告李三正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330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320 元,尚應補繳440 元,又上訴人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50,3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是本件上訴人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及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4,58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表:
嘉義縣○○鄉○○段000 ○000 ○000 地號土地105 年1 月公告現值均為1,000 元/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合計750.99平方公尺:1,000 元/ 平方公尺×750.99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1 (公同共有之權利範圍)×1/3 (原告主張代位被告李三正分割之應有部分)=250,33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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