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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8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金茂
林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遺
產分割繼承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2,1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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