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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8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薛清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三桂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700元(即被上訴人通行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翁英菊系爭土地範圍之土地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及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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