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894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裕煒
訴訟代理人 謝佳容
被 告 王林淑惠
訴訟代理人 王證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四頁倒數第四行及第七行關於「104年度嘉簡字第105號」,應更正為「104年度嘉簡字第705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四頁倒數第四行及第七行關於「104年度嘉簡字第105號」,顯係「104年度嘉簡字第705號」之誤寫,而該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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