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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訴訟代理人 孫百寬
相 對 人 王明平
王明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又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經本院104年度嘉簡字第318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26號判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而告確定。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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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 算 書 │
├───────┬───────┬───────┤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聲請人預納 │
├───────┼───────┼───────┤
│地籍圖謄本費及│168,150元 │聲請人預納 │
│土地勘查複丈費│ │ │
├───────┼───────┼───────┤
│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 │相對人預納 │
├───────┼───────┼───────┤
│合計 │170,650元 │ │
├───────┴───────┴───────┤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169,150元 │
│(計算式:170,650元-1,500元=169,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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