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5,嘉簡聲,82,2017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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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相 對 人 鍾雅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准予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積欠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資產公司)本金新臺幣(下同) 164,291元及利息、督促程序費用等債務,富邦資產公司於民國104年6月25日將前揭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日前欲將前開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乃以掛號信件寄送債權讓與通知書至相對人之戶籍址,惟相對人並未於期限內招領,經郵政機關催領未果,以招領逾期原件退回,足認相對人已久未居住於其戶籍住所,堪認相對人已行方不明,屬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戶籍設於「嘉義縣○○○鄉○○村○○里○00○0號」,聲請人為通知債權讓與之事實,於105年8月9日以掛號信函寄送至相對人上開戶籍址,經郵局向上開處所投遞因招領逾期而遭退回等情,有聲請人所提之債權讓與證明書、郵局存證信函暨郵件退回信封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憑。

而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派員實地查訪相對人現今是否居住於上開戶籍址,經該局函覆略以:經查鍾雅玲戶籍地嘉義縣○里○○○村○○里○00○0 號已遭阿里山工作站收回,現該址無人居住等語,有該局105年12月28日嘉竹警偵字第1050020125 號函在卷可稽,復查無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堪認相對人已屬行蹤不明。

是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而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將債權讓與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附件:聲請人於105年8月9日寄送相對人之台北榮星郵局第 2078號存證信函、債權讓與人富邦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6月25日出具之債權讓與證明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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