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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調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郭金昇
郭某
郭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金昇等人間塗銷財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郭某二人應將坐落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於民國103年7月30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登記為相對人郭金昇與郭某二人公同共有。
惟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又相對人郭某二人未經聲請人明載其姓名,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前開二人上開戶址僅有相對人郭金昇及另名楊姓女子設籍該址,雖於民法第116條當事人書狀程式規定有違,但縱命聲請人補正,亦無礙本件之結論,爰不命補正,逕予駁回,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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