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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調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章信、陳志遠等間聲請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撤銷相對人陳章信、陳志遠間針對嘉義縣○○鄉地○○○段000000地號土地、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4 建號建物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等語。
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行使撤銷權,欲撤銷相對人間遺產分割協議,其爭議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
準此,本件屬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依法律關係之性質可認為不能調解者,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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