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朴小字第129號
原 告 宏都新市政B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暐
訴訟代理人 唐敏華
被 告 陳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訴訟費用計算: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用 400元
合 計 1,400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