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5,朴小,56,2016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朴小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
訴訟代理人 陳文山
相 對 人 曾錦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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