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勞簡字第12號
原 告 李育綺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被 告 德旺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齎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4月26日下午2時25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