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原小字第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順利
尹耀萱
被 告 亓婭安(原名:亓眉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零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