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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原小字第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莊薰儷即莊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1 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1法庭(嘉義市○○路000○0 號)行言詞辯論。
請原告陳報本件被告使用信用卡之交易明細及繳款紀錄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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