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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小字第26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康敏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肆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壹拾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表:
┌──┬───────┬────┬────────────┐
│編號│本金(新臺幣) │年利率 │利息起訖期間 │
├──┼───────┼────┼────────────┤
│ 1 │3,712元 │9.98% │ │
├──┼───────┼────┤ │
│ 2 │14,808元 │14.83% │ │
├──┼───────┼────┤106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
│ 3 │6,131元 │14.9% │ │
├──┼───────┼────┤ │
│ 4 │5,259元 │14.98% │ │
├──┼───────┴────┴────────────┤
│小計│29,91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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