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6,嘉小,296,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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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小字第296號
原 告 江良模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凱甄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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