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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小字第490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
法定代理人 白錫彥
被 告 張紫玲即張金議之繼承人
一、原告因給付醫療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紫玲即張金議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12,307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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