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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小字第500號
原 告 蘇宏德
被 告 張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06年度嘉小字第5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5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2份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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