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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小字第51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楊涵鈺
伍惟安
被 告 賴平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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