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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小字第57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蘇湘茵
黃麗珠
蘇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黃麗珠、蘇莉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漏載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蘇湘茵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黃麗珠、蘇莉婷於繼承被繼承人蘇漏載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蘇湘茵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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