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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小字第576號
原 告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被 告 孫佩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734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5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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