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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小字第585號
原 告 大千山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淳之
訴訟代理人 章念鄅
被 告 劉震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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